2004年8月19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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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升节约型社会的法律含量
  【核心提示】浙江是资源匮乏省份,同时浙江又是经济高速发展的省份,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困扰着浙江的发展。因此,如何依法节约自然资源是浙江的重要课题,也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提出的加快建设“节约型社会”的当务之急。
    
  新闻背景
  迅速行动 节约资源
    6月30日,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、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《全国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》上强调,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,充分认识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,迅速行动起来,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,深入持久地开展资源节约活动。
    
    数字链接
    地——我国土地浪费现象十分严重,到2004年底,全国城镇规划范围内共闲置、空闲、批而未供土地395.61万亩,相当于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的7.8%。从1996年到2004年不到10年时间内,全国耕地减少了1亿多亩。
    浙江省原有各类开发区(园区)758个,现在减少到134个。规划面积也减少到1116平方公里,分别比原来下降82.3%和75.6%。目前全省134个拟保留的开发区(园区)已经上报国务院核准。
    据2004年浙江省中小企业局《浙苏沪中小企业发展优势比较》的报告,造成浙江企业外迁的诸多因素中,首先是土地紧缺,占52.3%的比重,远远高于占据第二位的原材料及能源供应紧张,后者的比例只占10.9%。
    水——浙江是我国降水较丰富的地区之一。全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937亿立方米,但由于人口密度高,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有2008立方米,最少的舟山等海岛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600立方米。
    电——今年上半年,我省累计从省外受入电量(包括三峡、华东统调等计划分配电量和省际交易电量)172亿千瓦时,同比增长25.8%,最大受入电力641万千瓦时,同比增长21.94%;加之水电的增长,电力供应状况比去年有了明显改善,供需矛盾有所缓和。上半年全省统调发电量401.83亿千瓦时,同比增长9.6%。全社会用电量750.8亿千瓦时,同比增长18.84%,增速提高5.09个百分点,上半年居民生活用电同比增长了29%,拉闸限电状况大幅度减少。上半年全省拉电10.8万条次、损失电量10.4亿千瓦时,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了73.58%和76.6%。
    
  用法律来打击土地浪费行为
    浙江省国土资源厅

  今年4月,厅长王松林在宁波谈到大力推行“节约用地集约用地”,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时,狠批了目前存在的土地粗放、浪费的现象。他说:“用地要过紧日子,今后,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;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,要多少批多少。”
    根据相关调查报告,土地浪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:
    首先是城市用地供应失控。自1996年我国进入城市化快速发展期后,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,一些地方政府用地观念落后,一味着眼于新占地、多占地,而不是节约和集约利用好存量土地。
    其次,基础设施重复建设也是土地浪费的根源之一,尤其在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中,重复建设等浪费土地资源现象更为严重。
    再次,各地开发区用地的效率低下,也是造成土地浪费的主要原因之一。调查显示,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前全国有各级各类开发区6866个,规划面积3.86万平方公里,竟然超过了全国现有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。
    最后,村庄用地大量闲置造成土地浪费的现象也不容忽视。
    国务院出台的《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》第4章第16条明确规定:“实行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。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,积极盘活存量,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,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工夫。”
    目前,党中央、国务院提出建设节约型社会,立法机关应该立法打击浪费土地的行为。
    
  围绕节约用水的法制之路行进
    浙江省水利厅
    
  1991年1月23日,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《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>办法》,首次在我省把节约用水纳入了法规调整的范围。1993年12月,省政府颁布了《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》。2002年10月31日,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《浙江省水资源管理办法》,对节约用水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作了规定,这是全省节约用水的认识和实践的深化,从法律制度上加以总结和肯定,标志着全省节约用水进入了依法推进的新阶段。2003年和2004年我省连续两年遭受严重干旱,浙江区域性缺水的矛盾更为凸显。为此,《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》将修订扩展为《浙江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》,一部从城市到农村,从生活到生产,从原水、供水到用水全过程,全面开展节约用水的法规正在紧锣密鼓地修订中。
    浙江相比北方水资源紧缺的省市,水资源更丰富些,用水量更大,节约方面也有差距。随着大家对水资源现状越来越清晰的认识,节约用水的氛围正在形成,法律制度也正在不断完善。各地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规、规章,如杭州市制定了《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》,宁波市制定了《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》、《宁波市关于节约用水规定》等,为依法节约能源及水资源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。
    去年,全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也已出台,对工业用水、农业用水等可以起到指导性作用,用水计划管理正在全省逐步推进。
    
  节约用电确保城乡居民生活
    浙江省电力公司
    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第24条规定:“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,实行安全用电、节约用电、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。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。”而国务院颁布的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第5条中也讲到,“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、节约用电、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。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,采取有效措施,做好安全用电、节约用电、计划用电工作。”因此,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对实行“节约用电”是有明确规定的。
    为应对当前电力紧缺的状况,省有序用电工作协调小组已采取了紧急措施,同时,加强节约用电工作,深入开展“倡导科学用电,营造节能社会”系列活动,节约有限的电力资源。省电力公司认真执行《浙江电网统调用电指标分配办法》及补充规定,严格按指标控制用电负荷,优化利用电力资源,坚持“以人为本”、“先生活、后生产”的方针,确保重要部门和单位的用电,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电。同时,电力部门加强负荷分析与预测,根据供需能力及时调整需求侧管理的各项措施。
    目前,我省用电浪费的现象还是比较严重的,对浪费行为该如何依法进行处理还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,省里也没有专门关于“节约用电”方面的立法,因此,我们建议应该尽快进行这方面的立法。